何伟宏律师
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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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盛和商务大厦八楼803
何伟宏律师,东莞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举证的分配,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时,无疑应按规定确定举证的负担。但在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的分配,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的标准。审判实践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的学说,对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的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应遵循的标准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需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